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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中英、杨五荣等与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马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927号原告刘中英,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妻)。原告杨五荣,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子)。原告杨花荣,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女)。原告刘中英、杨花荣的委托代理人杨五荣。被告马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与被告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