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中英、杨五荣等与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马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927号原告刘中英,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妻)。原告杨五荣,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子)。原告杨花荣,农民,(系死者杨绍均之女)。原告刘中英、杨花荣的委托代理人杨五荣。被告马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与被告马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刘中英、杨五荣、杨花荣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