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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海燕、刘恒付等与赖仁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燕,刘恒付,赖仁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燕。申请执行人:刘恒付。被执行人:赖仁和。本院在执行刘海燕、刘恒付申请执行赖仁和关于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赖仁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45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审判员  白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汉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