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东梅、郭少华等与武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梅,郭少华,郭XX,郭丽娜,赵凤珍,武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梅。申请执行人郭少华,务农。申请执行人郭XX。申请执行人郭丽娜。申请执行人赵凤珍,务农。委托代理人张东梅,系其余四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代理人,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武文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梅、郭少华、郭XX、郭丽娜、赵凤珍与被执行人武文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东梅因与武文林还有一案已诉,希望二案合并执行,遂提出延期执行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春审判员 张昌彪审判员 王晓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渠文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