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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3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雨龙与被上诉人南京盛汇水产有限公司、周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雨龙,南京盛汇水产有限公司,周双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3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雨龙,男,1970年4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应深,南京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盛汇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秦禄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周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双明,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杨雨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盛汇水产有限公司、周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禄民初字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杨雨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雨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