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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起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起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22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起杨,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5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2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起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起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张起杨拿被害人黄某的手机玩时,发现黄某手机有银行余额变动的提示,于是产生盗刷黄某银行卡的念头。后张起杨用黄某的手机在京东购物网站注册了一个账号并在该手机上登录,绑定了黄某的手机卡号。2015年8月26日晚上,张起杨在京东网站购买了一部1059元的华为荣耀4C手机、一部1999元的华为荣耀6PLUS手机、一部1999元的魅族MX5手机、一个329元的铁三角ATH-CKRSISWH入耳式手机通话耳机、一个190元的品胜10000毫安移动电源、一个339元的闪迪至尊急速移动储存卡64Gclass10、一条1678元的周大福足金黄金项链、一条980元的周生生黄金足金charme串珠皇冠转运珠和一个1728元的周大福足金黄金戒指(合计价值10301元),均使用黄某的银行卡支付。同年11月21日至22日期间,张起杨又用同样的方法在京东网站上购买了一笔10元的话费充值、一部2799元的魅族PR05手机、一张32G内存卡、一罐茶树油等物品(合计价值2930.8元)。后张起杨将上述物品变卖。2015年12月25日凌晨,民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兴路劳动者广场对面工友宿舍102房抓获张起杨。2016年3月16日,被害人黄某收到张起杨家属赔偿的现金人民币13900元,黄某对张起杨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起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起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起杨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起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移动电源、耳机依法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娟(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1页共2页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