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圣,张俊秀,牛建国,岳言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临朐县。被执行人王圣。被执行人张俊秀。被执行人牛建国。被执行人岳言欣。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银行)诉被执行人临朐县圣达石料有限公司、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朐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圣、张俊秀、牛建国、岳言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以(2015)奎执字第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建国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泰华城B1××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市属字第××号)、岳言欣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6号泰华城A2××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牛建国名下车号为鲁G×××××号汽车一辆。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牛建国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60号泰华城B1××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潍房权市属字第××号)、岳言欣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06号泰华城A2××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号为鲁V×××××号汽车、牛建国名下车号为鲁G×××××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陈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