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字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文甫与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刘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甫,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字2568号原告李文甫,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郭社教,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洁,河南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铜佛赵村。法定代表人王丙现。被告刘会敏,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吴小宾,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甫诉被告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甫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价值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郑州倍利车轮有限公司、刘会敏、吴小宾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李文甫提供担保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北侧康庄大道东侧秀水新华城7号楼2单元7层701的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李文甫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人民陪审员 赵根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