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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9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峰与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周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923-1号原告张峰,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西峡县。委托代理人刘胜文,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超,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中区。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超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缺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系统》信息显示,原告住所地为深圳宝安区大浪社区石凹村一匹150号301,本案争议标的的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官玉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