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振山、陈忠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山,陈忠星,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黄奕投,陈重庆,陈忠实,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山,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忠星,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镇西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1191753-9。法定代表人陈忠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黄奕投,男,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重庆,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忠实,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14050-X。法定代表人陈忠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忠星、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黄奕投、陈重庆、陈忠实、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忠星、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黄奕投、陈重庆、陈忠实、福建欧美龙体育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陈忠星、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黄奕投、陈重庆、陈忠实、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