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帆帆与梁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6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襄垣县长兴嘉园。被告梁某,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襄垣县上马乡司马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津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