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隗合仕与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合仕,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隗合仕。被执行人李春。本院在执行隗合仕与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李春经济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隗合仕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暂时撤回对李春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