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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隗合仕与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合仕,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隗合仕。被执行人李春。本院在执行隗合仕与李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李春经济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隗合仕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暂时撤回对李春的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荆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