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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纪永贤与安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永贤,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纪永贤,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县安宁渠镇。被执行人:安斌,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2执643号纪永贤申请执行安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2016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01执他30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提级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兰   勇代理审判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