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刘佳、冯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刘佳,冯爱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66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欣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国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佳,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身份证号码:×××3292。被告冯爱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3301。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刘佳、冯爱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蓝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