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督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龚银开、王桢旦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银开,王桢旦,越庆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督209号申请人龚银开。被申请人王桢旦。被申请人越庆霞。本院受理申请人龚银开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8日发出(2016)浙0109民督209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王桢旦、越庆霞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本院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越庆霞,本院应当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许璘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