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366-8。法定代表人李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勇,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韬,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周耘芸,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席,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重庆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可萍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