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勋功与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勋功,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455号原告:程勋功,男,1959年2月15日生,汉族,皖潘集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凤台县。法定代表人:徐修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勋功诉被告安徽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勋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程勋功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