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4民初904号原告乔某,女被告白某,男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谭琨亮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被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3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白某甲、次子白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无奈,原、被告于2015年农历9月初九各带一个儿子分居生活;分居之后双方关系仍未缓和。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伤透原告的心。现要求:1、离婚;2、婚生双胞胎男孩(小名)长子白某甲、次子白某乙,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自理,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于2015年3月25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不符合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导致原告此次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我父母与原告之间的矛盾,我们夫妻俩没啥矛盾;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以上原告提供的证据,系法定机关出具,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调查,依据法庭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合理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3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7月13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分别为长子白某甲、次子白某乙,均为小名,至今未上户口。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必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乔某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琨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