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多玉与刘海珍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多玉,刘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500号原告:吴多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刘海珍,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登记原告吴多玉与被告刘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孝伟进行诉前调解。2016年4月29日,吴多玉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多玉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多玉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胡孝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