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书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22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书伟,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盗窃于2015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盛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9日被羁押,2015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刑诉〔2016〕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书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书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书伟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玉翠新村B区89栋9楼,从906号房门上面的窗户爬入室内,偷走被害人王某的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部白色酷派手机及现金人民币700元;后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905号房间,偷走被害人郭某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一张公积金卡。次日,民警在玉翠新村一网吧抓获陈书伟。经鉴定,涉案惠普HP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70元,酷派手机因赃物未缴回,具体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书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书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书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书伟退赔被害人王永手机一部(或等值人民币)及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郭红利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娟(兼)书记员 王 子 文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