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4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学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塘下菜场50号摊位,非法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并将每期的投注额报给“上家”(另案处理)进行结算,从中按投注额的5%赚取提成。2015年8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何某,当场查获记账单106张及赌资4957.5元。经查,被告人何某共接受“六合彩”投注90余期,投注额共计35345元以上,违法所得1767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非法接收多人投注及交接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二、追缴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176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缴获的赌资4957.5元(扣押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万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