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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茂亮与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亮,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200号原告张茂亮,男,生于1979年3月1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亮诉被告山东中德发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亮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亮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茂亮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李建东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