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中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毛元庆与孙建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庆,孙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中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毛元庆。被执行人孙建霞。申请执行人毛元庆与被执行人孙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