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毛元庆与孙建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元庆,孙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中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毛元庆。被执行人孙建霞。申请执行人毛元庆与被执行人孙建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