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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孟晨宏与王立峰、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晨宏,王立峰,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1350号原告孟晨宏,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业成,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立峰,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XXX,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晨宏与被告王立峰、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晨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业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立峰、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晨宏诉称,2015年5月份,被告王立峰、XXX承包了河北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安装工程,地址在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中社区。后从2015年5月份至2015年9月份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打工,出勤101.1天,工资为12481元,在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工资款迟迟没有给付原告。现在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欠款124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立峰未到庭、未答辩。被告XXX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告孟晨宏受被告王立峰、XXX雇佣,为被告王立峰、XXX承包的河北政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工作,被告王立峰、XXX尚欠原告孟晨宏工资款12481元未付。后原告孟晨宏多次向被告王立峰、XXX催要该款,被告王立峰、XXX至今未支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6年1月31日王立峰为原告等人出具的工资表一份及被告王立峰、XXX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综合全案情况,所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孟晨宏受被告王立峰、XXX雇佣,为其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王立峰、XXX依法应向原告孟晨宏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孟晨宏要求被告王立峰、XXX向其支付工资款1248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峰、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孟晨宏工资款人民币124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王立峰、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或上诉二审裁判后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