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姚文刚与高春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文刚,高春光,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姚文刚,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青云街。被执行人:高春光,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港利绿园。被执行人:高敏,男,194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健康路。本院在执行姚文刚与高春光、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高敏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和县健康路门面一套(证号12000098)。本院认为,因处置财产时间较长,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谷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