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春辉、张兆雄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肃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辉,中共党员,肃宁县梁村镇张家庄村党支部书记。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兆雄,中共党员,肃宁县梁村镇张家庄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振武,中共党员,肃宁县梁村镇张家庄村村委会会计。2015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5)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肃宁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26日以肃检公诉撤诉(2016)第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的起诉。本院认为,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春辉、张兆雄、张振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富芳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李长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渤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