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治香与被告李天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香,李天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黄 治 香 与 被 告 李 天 成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922民初368号原告黄治香,女,1957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玲,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天成,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汪德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香与被告李天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治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治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治香承担。审判员 牟道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燕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