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四与被告樊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四,樊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遂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王龙四。委托代理人李继中。被告樊瑞。原告王龙四与被告樊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四的委托代理人李继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瑞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龙四诉称,我与被告樊瑞系债务关系,2015年3月3日,被告樊瑞收我现金500000元,说是金顶山豪森庄园工程大清包保证金,承诺2015年3月26日开工。由于被告不在承建该工程,被告樊瑞承诺2015年8月20日退还保证金及违约金。2015年8月6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2015年8月6日起至8月30日止25日内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每天1000元自交款之日起计算。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不偿还。为此,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樊瑞偿还欠款520000元及违约金。被告樊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樊瑞以原告王龙四承建金顶山豪森庄园为由收取原告王龙四合同定金20000元。2015年3月3日,被告樊瑞以河南隆祥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王龙四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王龙四以大清包的方式承包位于驻马店市金顶山风景区的金顶豪森庄园工程,该合同没有加盖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仅有被告樊瑞的个人签字。当日,被告樊瑞接收了原告王龙四保证金500000元,并出具一份收条。被告樊瑞至今未能把工程交付原告王龙四施工。2016年1月1日,驻马店市金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开始投标至后来承建,均没有河南隆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叫樊瑞的人承建驻马店市金顶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更没有收到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樊瑞以虚构的工程,与原告王龙四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无效合同。被告樊瑞接收原告王龙四的保证金520000元,应当依法退还。原告王龙四要求被告樊瑞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的合同系无效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樊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龙四返还保证金5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龙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樊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新年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吴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