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2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鄢盛恺与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2民终2276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鄢盛恺,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雪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继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地北京市东城区板桥胡同4号。法定代表人王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忠,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鄢盛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鄢盛恺诉(辩)称:我于2012年1月10日入职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迈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10日。2014年12月12日,豪迈公司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同时,豪迈公司尚欠我部分工资及奖金未支付。现我不服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豪迈公司支付:1、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2014年1月工资差额5454.55元;2、2014年11月、12月工资10万元;3、2014年度奖金50万元;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万元。豪迈公司诉(辩)称:鄢盛恺原系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随后,因鄢盛恺违反公司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及忠实勤勉义务,我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鄢盛恺要求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我公司已足额支付了鄢盛恺的工资,鄢盛恺要求我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奖金等亦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鄢盛恺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鄢盛恺:1、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工资51034.48元;2、2014年1月3天的工资5454.55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鄢盛恺与豪迈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现豪迈公司未向鄢盛恺发放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工资,明显不当。故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4年1月工资差额一项,豪迈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鄢盛恺当月旷工天数达十多日,几乎无正常出勤,显然与常理不符。故对鄢盛恺关于其系公司高管人员而不实行考勤记录的辩解,予以采信。豪迈公司以《考勤表》为由扣除鄢盛恺三天工资,依据不足,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4年1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鄢盛恺主张豪迈公司拖欠其2012年12月工资差额20000元。但根据豪迈公司提交的证据,该公司已于2013年2月向鄢盛恺发放了21780元。鄢盛恺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同时辩称该笔款项中的20000元系会议费报销。但鄢盛恺未就其垫付会议费的具体内容提交证据,故对鄢盛恺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2年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豪迈公司解除与鄢盛恺劳动合同一项,豪迈公司提交了鄢盛恺电脑中有关资料的公证书,该证据显示鄢盛恺电脑中存有案外公司的工商资料、案外公司授权鄢盛恺从事相关活动的委托书、案外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作合同、鄢盛恺代案外公司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鄢盛恺为案外公司作出的项目计划书等,亦有鄢盛恺通过其个人银行代为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时,案外公司在经营范围等多个方面与豪迈公司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虽鄢盛恺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且辩称上述行为均系为朋友帮忙。但鄢盛��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鄢盛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违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其个人受益与否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综上,豪迈公司依据其与鄢盛恺的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50万元奖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一、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盛恺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期间工资人民币五万一千零三十四元四角八分;二、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鄢盛恺二〇一四年一月工资差额人民币五千四百五十四元五角五分;三、驳回鄢���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鄢盛恺不服,上诉至本院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对证据材料未进行尽职审查,且采信豪迈公司并未提交且未经质证的公证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我提交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豪迈公司欠付我工资及奖金;我不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即便如原判认定的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豪迈公司以此为由在未引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违法;我同意原判第二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我原审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4年度奖金、2012年12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年薪100万元标准核算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工资。豪迈公司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豪迈公司(甲方)与鄢盛恺(乙方)、案外人北京怀德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丙方)、案外人美国豪迈国际有限公司(丁方)及王键(戊方)共同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现股东为丙方和丁方,其中丙方持股65%,丁方持股35%,戊方系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现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公司常务副总兼首席科学家一事,依我国《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合同期内,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和冲突的单位出任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其他经济经营活动,甲方鼓励乙方对外进行学术交流、讲学、担任诊断企业以外单位的顾问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合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现有的和甲方在将来制定和修改的;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负任何责任:……(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出任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或冲突的单位的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同时,该合同第五项“合同报酬”部分载明:乙方工资为年薪50万元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等),每月支付一次,每月支付4万元人民币,每年度最后的月份支付6万元人民币,甲方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六项“乙方获得股份和��红的特别约定”部分载明:甲方公司的中方股东丙方同意赠与乙方股权5%(指乙方占甲方注册资本的5%)作为激励,各方约定,除乙方外的其他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保证乙方受赠的该股权在甲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及上市当日不被稀释;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丙方负责将5%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和丁方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在5%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的股权发生任何变化须提前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拥有每年按甲方利润5%分红的权利,无论丙方赠与的5%股权是否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保证乙方每年可以获得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分红,乙方该项分红应缴纳的个税,由其自理,如果乙方获得的分红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甲方承诺另外以奖金的形式给乙方补足,分红或奖金的支付时间为次年的2月底之前,其他各方对甲方应发给乙方的分红或奖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任职期间,鄢盛恺向豪迈公司提交《申请报告》,内容为:“王总:按照协议所定工资标准(人民币4万/月)不变基础上,经商议拟将发放流程进行修改如下:1、常规月度工资:每月10日左右财务部按人民币2万/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等发放上月工资,打入本人中国银行账号;2、剩余工资:每月10日左右本人持人民币2万税务发票到财务部报销上月剩余工资(2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领取。上述更改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形式,从2012年3月工资发放执行。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为谢。”豪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键在该申请上签字确认。后豪迈公司以常规月度工资和发票报销的形式向鄢盛恺支付工资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14日,豪迈公司作出并向鄢盛恺送达《立案调查通知》,内容为:“因你涉嫌在任职期间存在违反合同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公司总经理意见,公司决定对你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公司将暂停你的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职务。在调查结果及公司处理决定作出前,你无需到岗工作,但你的工资待遇在调查期间保持不变。你仍应遵守除考勤以外的其他公司各项纪律,配合公司调查,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或欺骗公司的行为。特此通知!”鄢盛恺自2014年11月15日起未再到岗上班。2014年12月4日,豪迈公司向鄢盛恺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鄢盛恺:经公司立案调查,你在公司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期间,严重���反《劳动合同》第23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出任与甲方存在业务竞争或冲突的单位的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之约定,并存在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经公司规劝,你仍然不知悔改。根据《劳动合同》第2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公司保留通过一切合法途径追究你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特此通知!”鄢盛恺收到该通知。后鄢盛恺向东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豪迈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分红或奖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东城区仲裁委于2015年8月16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0624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鄢盛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4日工资51034.48元;二、北京豪迈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鄢盛恺2014年1月拖欠的工资5454.55元;三、驳回鄢盛恺的其他申请请求。鄢盛恺与豪迈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分别起诉至原审法院。诉讼中,鄢盛恺与豪迈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4日解除。鄢盛恺主张豪迈公司欠发其2012年12月工资2万元及2014年1月、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的工资,年薪基数应按照100万元计算,并提交《工资明细》作为证据。豪迈公司主张其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鄢盛恺发放了21780元,其中包含2012年12月以报销方式发放的2万元;因鄢盛恺存在旷工,故扣发了其2014年1月3天的工资。为证明上述主张,豪迈公司提交《考勤表》、以发票报销方式领取工资的工资发放清单、支出凭单和发票作为证据。鄢盛恺表示其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需进行考���,故不认可《考勤表》的真实性;认可收到豪迈公司给付的21780元,但称该笔款项均为其实际报销费用,其中1780元系油费报销,另外20000元系会议费报销。关于2014年度奖金50万元,鄢盛恺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年薪实际就是100万元,基本工资50万元,余下的如果股东分红了以分红的金额核算,如果没有分红就以50万元奖金的形式发放,鄢盛恺未获得2014年度的股份分红,故豪迈公司应向其支付奖金予以补足。豪迈公司称从签订主体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混合了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和股东分红的部分内容,50万元的性质应属基于股东身份对分红利益的一种保证,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奖金,其公司向鄢盛恺发放了2012、2013年度的利润分红各50万元,2014年因双方发生争议没有进行分红,且其公司已经另案起诉撤销股权赠与并要求鄢盛恺返还之前的分红。豪迈公司提交鄢盛恺亲笔书写的《收条》两份,用以证明50万元的性质为“利润分红”。另,豪迈公司主张鄢盛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为其他竞争公司和人员提供服务,严重损害了其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豪迈公司提交鄢盛恺停职当天其公司对鄢盛恺办公电脑予以扣押并经过(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47092号公证书公证的电脑中存有的部分文档材料电子打印件、保存于鄢盛恺办公室的书面文件,上述材料所涉有关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订货单、快递查询单、证人证言等作为证据,具体包括:1、北京盛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麒公司)的相关证照及法定代表人李澜波、监事程钢的身份证信息,盛麒公司委托鄢盛恺全权处理该公司对外事宜的《授权书》,盛麒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市维航嘉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单位名称为盛麒公司的《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及《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盛麒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智泽德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专利申请委托合同》及快递单、鄢盛恺向案外人朱建卫转账记录且注明“马龙专利首付款”、盛麒公司与案外人湖南康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北京市维航嘉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康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等信息;用以证明鄢盛恺为案外人盛麒公司签订合同、申请专利等。对此,鄢盛恺称其与盛麒公司法人李澜波系亲属朋友关系,电脑中的资料均系因李澜波咨询一些问题而放于其处;盛麒公司申请的专利与鄢盛恺无关,且与豪迈公司的技术也完全不同,专利费用减缓的相关表格是鄢盛恺所填写,但当时认为这些技术没有任何价值,不可能成功申请专利,是为了告诉盛麒公司表格应该怎么填并提供了一些建议;鄢盛恺系替程钢向朱建卫代还“马龙专利首付款”;公证书上的电子证据哪些确实是在鄢盛恺的电脑里现在已经记不清了。2、《QR-1000全自动CRP分析仪投放合作协议》、《居间协议》、《项目合作书》、订货单、鄢盛恺通过自己银行卡向案外人北京帕克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克公司)汇款的回单并注明“汇松订货20141113”、相关公司的资料,用以证明鄢盛恺为案外人帕克公司签订合同等。鄢盛恺称帕克公司的资料是程钢放在其处的,程钢是帕克���司的工作人员,认可曾向帕克公司汇款,但称其汇款系因与帕克公司总经理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不便说出借款人的具体姓名。3、美高怡生常规项目报价单、森美希克玛报价单及上述二公司的工商资料,用以证明鄢盛恺为案外人美高怡生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森美希克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鄢盛恺称其作为公司副总,工作电脑里有很多相应的产品报价单都是一些业务单位发来的。4、账户明细查询单、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流水,用以证明鄢盛恺每月为其他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服务并领取工资。鄢盛恺称其在业余时间为“检验天空网”一个公益版块做版主,负责解答网友的疑问,该收入为网站经营方给予的补助或酬金,其提交的四川大家��学检测有限公司《关于鄢盛恺与“检验天空网”关系的说明》可以证明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对此,豪迈公司称此网站主要是为了给四川大家医学检测有限公司宣传品牌和技术服务,鄢盛恺之前曾向其公司表示已经关掉了在网站的信箱版块,但实际还在继续提供服务。5、豪迈公司与新疆新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2013年度销售合同》、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立项建议书》、新宇公司《设计开发任务书》、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项目计划书》、《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鄢盛恺与案外人刘宗昌及徐建国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收购北京金桑特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协议》、《临床生化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建议,用以证明新宇公司是豪迈公司的产品经销商,双方约定新宇公司只得代销豪迈公司的产品,不得自行生产,其公司安排鄢盛恺负责该经销业务,但鄢盛恺私自同新宇公司合作开发相关项目,并担任项目组长,且在可行性报告中注明是参考了豪迈公司的生产业务。鄢盛恺称其从未与新宇公司进行私下合作,也许新宇公司有合作的想法,但其没有同意,其电脑里有很多文件,有些是其他同事拷贝的,有些是接收电子邮件自动下载的,相关内容没有查证过,不知道具体来源。6、证人王的书面证言一份,用以证明鄢盛恺利用职权索取豪迈公司的商业秘密。鄢盛恺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审理中,豪迈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公证书、培训记录和照片,用以证明鄢盛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中,《员工手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实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制度,前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尽到对公司的忠实和不竞争义务,不得从事任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间接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亲友的名义设立未事先向公司披露的)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或以任何方式投资于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或经营活动;2、作为雇员、顾问、承包商、上下游客户、投资者或代理人等为公司的竞争者工作或直接、间接地为其提供服务(无论是否有偿);3、未经书面同意,参与公司的竞争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无论是否有偿);……6、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律责任:……(三)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忠实和不竞争义务的。公证书记录了豪迈公司对于《员工手册》的制定以电子邮件形式征求意见,根据员工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以及向全体员工和领导层公布正式稿的电子邮件往来过程。培训记录载明主题为员工手册培训,主持人为鄢盛恺;照片显示了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对此,鄢盛恺表示对《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与豪迈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明确要求删除了最初豪迈公司向其发送的《合作合同书》中关于遵守《员工手册》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豪迈公司予以同意并在最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删除了相关内容,故其不受规章制度文件的约束。鄢盛恺就上述主张提交与豪迈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键的电子邮件及附件打印件作为证据。豪迈公司对鄢盛恺所述不予认可,并称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鄢盛恺应遵守豪迈公司的合同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商资料、公证书公证的文档材料电子打印件、《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证明申请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证明》、协议、转账记录、《员工手册》、电子邮件打印件、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鄢盛恺主张豪迈公司拖欠其2012年12月应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的工资20000元,豪迈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工资发放清单、支出凭单和发票等证明其公司已于2013年2月向鄢盛恺发放了上述款项。鄢盛恺虽称发放的该笔款项系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但并未就其垫付会议费用的具体情况和内容提交证据,故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再行向其支付20000元,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2014年度因未进行分红而应以奖金形式补足的50万元,并称其年薪共计100万元。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和形式来看,各方在第五项“合同报酬”一节明确约定年薪5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奖金等);而鄢盛恺所主张的奖金50万元依据为第六项“乙方获得股份和分红的特别约定”一节中的相关条款,上述两笔款项分属为不同的合同部分,且性质和内涵亦有所不同。因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给付的50万元奖金涉及到公司股权和分红以及其他股东,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鄢盛恺要求按照年薪100万元标准核算2014年11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鄢盛恺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鄢盛恺未经许可出任与豪迈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冲突的单位的其他服务、劳务、雇佣职位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豪迈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需给予任何赔偿;且豪迈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亦对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不竞争义务,以及违反上述义务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豪迈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显示,鄢盛恺办公电脑及办公室中存有诸多案外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作合同、案外公司授权鄢盛恺从事相关活动的委托书、鄢盛恺代案外公司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鄢盛恺作为案外公司项目组长的项目计划书等,亦有鄢盛恺通过其个人银行代为支付案外人员或公司专利首付款和订货汇款的相关转账记录。同时,从工商登记记载的情况来看,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案外公司在经营范围等方面与豪迈公司存有一定的竞争关系。鄢盛恺虽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并未就此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亦未能就其不受公司《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约束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在此情形下,豪迈公司与鄢盛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双方劳动合同关于解除事项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原审判决对于鄢盛恺要求豪迈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鄢盛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鄢���恺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庞 妍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