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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92号原告夏某。被告于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于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