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92号原告夏某。被告于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于某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夏某与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庞鸣倩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