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武传宾、武玉财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源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负责人窦钦旭,总经理。被执行人武传宾,农民。被执行人武玉财,无业。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传宾、武玉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源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5)源执字第1180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传宾、武玉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证明,本案可以依法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