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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白继勇诉任宏伟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2237号原告白×,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英实,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原告白×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英实,被告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断断续续分居。2010年起,我常年在内蒙古工作、生活,被告在北京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曾提出离婚,我回来后和被告商量,但在财产分割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现我要求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含×402号房屋一套和车牌号为×××海马S7轿车一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辩称:我与原告2003年5月在婚恋网站上认识并相恋,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4年9月19日举办婚礼。我们认识时,原告在前门经营一家旅店,旅店没有任何盈利,原告当时也没有存款。我们从认识到结婚,买车、举办婚宴酒席、买钻戒、买房、装修、买家具等都是我的个人存款出资。2008年3月,原告要去内蒙古做生意,我为了支持他的事业选择同意。前期原告还给我打电话,但随后电话也不打了,也不接电话,不与我联系,没有尽到家庭责任。2008年到2016年,原告没有给家里任何生活费用,家里的水、电、煤气、取暖费等一直拖欠。我听信原告承诺,一直在家好好待着等他回来。为支持男方事业,我在家节衣缩食,过着孤苦伶仃的日子。而原告不仅食言,还将车子转移到别人名下。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402号房屋归我所有,并要求原告支付我精神补偿费和后半生扶养费共100万元。经审理查明:白×与任×2003年通过婚恋网相识,2004年1月19日登记结婚。白×与任×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白×与任×从相识至今已有十余年,双方感情基础较深,现虽分居,夫妻感情受到一定损伤但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若双方在今后的生活当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能够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对原告白×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舒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