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程涛与武汉恋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涛,武汉恋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262号原告:程涛。被告:武汉恋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单元30层3003室。法定代表人:潘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涛诉被告武汉恋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程涛承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