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1723执字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绍财申请执行邓德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财,邓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1723执字93号申请执行人刘绍财,男。被执行人邓德辉,女。刘绍财申请执行邓德辉离婚纠纷一案,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开江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德辉支付申请执行人之女刘静、刘婷婷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德辉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4)开江民初字第1066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昌礼审判员 张文俊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安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