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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薛伟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62号罪犯薛伟。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句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薛伟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薛伟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1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薛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及继续予以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八十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薛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