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752号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力勤,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彬,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刘偲汝,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4元,由原告乐山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