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国锋与李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锋,李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368-1号原告周国锋。被告李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锋与被告李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锋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锋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