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程璐与被告孙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璐,孙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89号原告:程璐,女,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孙震,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璐诉被告孙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