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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汤苏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苏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837号原告:汤苏艾,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机构代码XX。负责人:贾先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苏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苏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汤苏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苏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依法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汤苏艾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