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刑初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被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检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娜、王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翻墙进入通化县快大茂镇虎马岭村四组姜某某家院中,从未锁的房门进入左侧卧室,用屋内窗台上的菜刀将卧室内木柜锁砍坏后,将柜内一黑色钱包内人民币900元盗走。2015年12月22日,郑某某被通化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后将赃款归还被害人姜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乘车到通化县快大茂镇虎马岭村四组,翻墙进入姜某某家院中,从未锁的房门进入西屋卧室,用屋内窗台上的菜刀将卧室内木柜锁砍坏后,从柜内一黑色钱包内盗窃人民币900元。2015年12月22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后将赃款归还失主姜某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通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并将郑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经过。2、通化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能够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在现场提取作案使用菜刀、遗留足迹痕迹的事实。3、通化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能够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指认案发现场的事实经过。4、通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能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郑某某人民币50元并返还失主姜某某的事实经过。5、失主姜某某出具收据、谅解书,能够证明姜某某收到被告人郑某某家属退还人民币900元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6、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中国沈阳总领事馆第20160331函,能够证明被告人郑某某为该国公民。7、通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足迹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现场遗留鞋印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某某所穿鞋印为同一种类型。8、证人丛某某证言,能够证明郑某某从朝鲜到中国后与其在通化县大泉源乡爱国村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2015年12月21日9时30分至12时郑某某不在家,14时许回到家。郑某某身穿红色新衣服,带一袋白面、肉馅及小孩零食,并给其200元人民币的事实经过。9、证人曲某某证言,能够证明2015年12月21日15时许,郑某某到其经营的经销店偿还100元钱款的事实经过。10、证人张某某、韩某某证言,能够证明听说郑某某是从朝鲜来到中国现与爱国村村民丛某某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女,郑某某平时表现良好,靠打零工生活的事实经过。11、失主姜某某陈述,能够证明2015年12月21日12时许,其回家发现西侧卧室木柜被撬,丢失现金1000余元后报警及郑某某在案发前曾向其借款1000元,其便从西屋木柜中取出现金给付郑某某的事实经过。1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能够证明其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到中国后与丛某某在通化县大泉源乡爱国村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2015年12月21日10时许,其翻墙进入姜某某家院中,从未锁的房门进入西屋卧室,用屋内窗台上的菜刀将卧室内木柜锁砍坏后,从柜内一黑色钱包内盗窃人民币900元。后将赃款退还失主姜某某的事实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还赃款并得到失主谅解,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郑武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