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张宏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徐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张宏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徐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法定代表人:陈静,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宏伟,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王黎明,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宏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萍,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波。委托代理人:徐力,黑龙江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以下简称欧希亚中心)、张宏伟因与被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徐波、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一民终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希亚中心、张宏伟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毫无事实和技术性理论为依据,不负责任的将欧希亚中心、张宏伟和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的责任调换,显失公正。一审判决是根据修配厂清单标注的左侧、右侧、尾部进行的分类,二审法院已认定这种表述失当,却又在二审判决中扩大使用这种分类,毫无道理。(二)徐波自行提车,自找修配厂,在无法院、交警及保险方、赔偿责任方在场,无拆解、定损记录的情况下,使用维修清单作为损失数额,无法律依据。徐波在持无免赔条件的保险合同情况下,故意绕开法定程序,公开抵制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鉴定及裁决,其目的是扩大维修范围,混淆维修、保养的费用界限。这应是保险合同双方违约认定的问题,现将责任强加给欧希亚中心,无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对本案双方争议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肇事车辆司机张宏伟负全责,故欧希亚中心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被撞坏的奔驰车车主徐波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奔驰车右后角存在与道路隔离护板刮碰事实。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认为奔驰车右后角受损系由欧希亚中心肇事车所致,对该主张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始终未能举证证明奔驰车尾部右后角(右侧)系因欧希亚中心本田车二次撞击及其他因素所致的事实成立。故原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及案涉证据,判定奔驰车尾部右后角损坏系由奔驰车第一次自撞所致。判令安邦财保黑龙江分公司应当依据其与徐波签订的奔驰车商业保险合同,对奔驰车后尾部右侧修车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负担车辆保养费,并无不当。依据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的“奔驰车右前角及右后角刮碰痕迹(表面呈灰白色)符合其与道路隔离护板刮碰所致”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奔驰车尾部右后角存在与道路隔离护板刮碰的事实。除此以外,再无证据证明奔驰车后尾部右侧以外的其他部分存在“表面呈灰白色痕迹”,即无证据证明奔驰车尾部右侧以外的其他部分存在与道路护板碰撞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奔驰车尾部右侧之外的其余部分损失与道路隔离护板无关,亦与奔驰车第一次自撞道路护板无关。因此,原审判决认为欧西亚中心作为侵权车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奔驰车后尾部除右侧以外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欧希亚中心、张宏伟的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欧希亚中心、张宏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省欧希亚对俄工业技术合作中心、张宏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