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良贵与孙军、陈勤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良贵,孙军,陈勤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784号原告:高良贵。委托代理人:张振宁,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军。被告:陈勤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良贵诉被告孙军、陈勤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良贵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0元、申请费1520.00元,均由原告高良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盛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