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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东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330号移送单位淮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东光,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豫16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家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也没有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父母无劳动能力,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