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白爱春与郭建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爱春,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白爱春。被执行人郭建明。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白爱春申请郭建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元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