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4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49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14栋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106210-7。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王铁乡东海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75850445-6。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