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侯永建与李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永建,李公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799号原告:侯永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告:李公道,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永建与被告李公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永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永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侯永建负担。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巩庆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