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朱亚平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亚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1303号罪犯朱亚平,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省府东街**号*单元附**号,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筑刑一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黔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亚平,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曾经本院先后四次裁定减刑共计六十三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9年8月26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三年零四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执行。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一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刑执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2010)筑刑执字第4462号刑事裁定书、(2012)筑刑执字第2011号刑事裁定书、(2014)筑刑执字第3059号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评估意见表及朱亚平的供述及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亚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对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亚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艳审 判 员 马亚东代理审判员 赵 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