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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方希喆、方奕翔与被告方宣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希喆,方奕翔,方宣栋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627号原告方希喆,男,住大连市。原告方奕翔,男,住大连市。法定代理人门巍,女,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唐雪松,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宣栋,男,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王翰鼎,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楠,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希喆、方奕翔与被告方宣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爱荣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