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阳与李小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阳,李小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892号原告:王阳,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李小敬,男,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王阳与李小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