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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王高帅、刘晓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王高帅,刘晓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908号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C座10层。负责人刘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高帅,男,生于1978年。被告刘晓永,男,生于1977年。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王高帅、刘晓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103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伯强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