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户麦来与肖玉龙、李海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麦来,肖玉龙,李海彦,赵连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户麦来,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玉龙,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彦,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连保,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户麦来与被告肖玉龙、李海彦、赵连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户麦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麦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户麦来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兴审 判 员 李霞波人民陪审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